律师,您好!我在怀孕期间,于2011年10月31日被公司无辜解除劳动关系。后来通过劳动仲裁及闸北法院判决,均支持了我的请求:恢复我的劳动关系。在闸北法院判决书寄达后的15内,公司放弃再次上诉。但是公司却拒不支付我从2011年11月1日至今的工资。我的预产期是2012年1月24日。我于1月28日剖腹产生下一小龙女。
我在上海的社保交了仅几个月,而且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终止了我的社保关系,因此我生育期间并没有缴纳社保。像我这种情况,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有公司来支付吗?
像我描述的情况,想要从公司讨回我的工资,并要求单位补缴我的社保,是否需要去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去闸北区法院起诉公司拖欠我工资呢?
你们的尽快回复,我将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