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 开始和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第一次订立聘用合同书2010年6月30日至10月30日,每月工资700元,第二次订立聘用合同书10月30日至2011年11月1日,每月工资800元,从11月1日至今未订立聘用合同书工资每月800元,学校和我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从2011年10月至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我的工资。法定假日还要上班,请问我提出和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得到4个月的工资和从11月1日至今未继续订立聘用合同书2倍工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