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1名员工原劳动合同于2011年6月30日到期,但由于当时其员工在外地工作,因此公司没有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11年9月份员工回到公司工作,但是由于时间过去几个月了,公司忘记还没有与员工续签合同,2012年2月在整理劳动合同时发现尚未与员工续签合同,因此公司提出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但此员工却以去年工资上调幅度不满意为由拒绝与公司补签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11年7月至今的每月双倍工资,请问律师向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其双倍工资呢?如果公司想以其拒绝补签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