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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2011年11月20日新进一家矿业公司,需要下矿井,公司口头承诺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过后购买相关保险。于2011年12月15日上午十点左右进入矿井工作时斗车跳轨,斗车压过脚部,于本日晚8点送至医院救治。救治结果:小趾截肢,三四趾活动不灵活。公司属于集团公司,总部位于南宁市,我老公所在为来宾市分公司,公司所在地在乡镇。 请问:1、工伤认定、评残应该到哪级机关,到什么部门,需要什么资料。 2、公司工作地点是乡镇,可是我们生活的地点是南宁市,补偿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哪一个? 3、目前住院医药费是由公司出的,但是我给老公购买有意外险,需要提供发票原件,发票可以由我带走吗? 4、医院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治疗记录需要复印吗?

劳动纠纷
2012-02-08 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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