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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入职,于2007年与厂方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今后厂方不与我续约,给予我从入职之日算起的年限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职。但是于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此条。2012年2月到了,我的劳动合同满了,厂方不与我续约,只同意从2008年开始给予经济补偿,请问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2-02-03 09:29: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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