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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您好! 本人单位前任领导于1997年与甲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协议,本意是想买约400m2办公用房,但协议的形式不是购房协议,而是与甲开发商的共同开发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1)双方共同开发某综合楼;2)甲开发商负责开发相关的手续;3)我单位的投资以约400m2面积房屋作为回报。1998年房屋建成,我单位按协议支付了价款的90%后拿到了房屋的钥匙,并进住使用,开发商出具了收款收据。由于甲开发商未办理该楼地皮的土地征用手续,所以房产证、土地证办不下来,我单位一直实际在使用该房屋。 2000年甲开发商以该楼房为抵押物向本地某银行贷款,银行信贷员在未核实抵押物的情况下发放了贷款。贷款过程的事前、事后我单位一直不知情。 2002年甲开发公司被乙开发公司并购,甲开发商的债、权转至乙开发商。由于开发商未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把乙开发商告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来了2位法警,本意是要查封我单位在使用的房屋,了解了情况后就走了,之后也一直未与我单位有任何接触。 2005年法院委托本地某拍卖行将该楼房拍卖了,拍卖前曾在外地(省城)一小报上刊登过启事,拍卖过程的事前、事后我单位一直不知情。现该楼房已被一个人买下,并取得了房产证,今天下午拍卖得主来到我单位申明他是该楼房的主人。 请问:我单位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05-04-26 23:37: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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