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定
为了充分体现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更好的规范甲乙双方履约的权力和义务,现就劳动合同履行的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1,员工辞职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30天内如未得到批准擅自离职的,按旷工进行纪律处分,处罚标准参见《员工手册》相关条款。
2,为了更好地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中途主动离职的须按以下条例承担补偿款项:A合同履约0-6个月离职的,员工需向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公司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3,B合同履约6-12个月离职的,员工需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公司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4,本公司对本规定保留最终解释权
请问以上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签这份条款,是否对我具有约束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