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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至2005年3月,我一直在雅安名山一家茶叶公司工作,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春节,公司决定春节放假从2月4日至26日,但是该公司至今没发2月分的工资,问公司领导,领导说只发一定的生活费. . 我想问,1、这是否属于拖欠工资?2、2月分的工资是不是因为放假时间太长,就可以只发生活费呢?3、没有给员工签订合同买保险,该公司是否应该受到一定的处罚呢?

劳动纠纷
2005-04-02 22:5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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