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好,我是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四年,但是四年中合作第一、两年没有签,到第三年签了一次,第四年也就是2011年又没有签,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吗?现在公司因为种种改革原因,把我们所在的车间的技术员和焊工解散后分到其他不适应我们工作的车间,工资不但没有提高还说要低,所以我们想准备走人,公司表面没有让我们邹,但是已经确定要走的话可以走了!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变相裁员,要是是的话我该怎么应对?能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金,还有要是没有签订合同可否同时要求双倍工资的补偿?假如公司是说他们没有让我们走,只是换岗这种理由来解释,我们是否有权没有?又该怎么解决!最后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去劳动部门进行仲裁!麻烦各位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