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美国外资企业工作,2011年7月18日入职,当天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2012年1月13日,公司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予一定赔偿金,但是没有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我不确认公司提出的上述方案,那么公司将会发函并通报,但不会有任何赔偿金。目前这份协议我已经签订了,因为公司提出在试用期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无任何条件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会有任何赔偿。我咨询的问题是:1.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内无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2.鉴于对方的错误引导,我签署的那份自愿离职协议是否已经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愿,是否属于无效协议?多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