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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被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的,但是我们享受不到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比如过节费购物卡岗位津贴年终奖之类的。 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多次向人力资源公司以及用工单位反应过了,可给我们的答复是过节费过节物资只能享受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一半,岗位津贴也只是从2011年12月份发放给我们,之前的都不补,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讨回我们该有的福利待遇? 在法律上讲,我们可以讨回吗?

劳动纠纷
2012-01-14 16: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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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