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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一个物流公司的,本来签的合同是外派3年,但是他本人只是签了个名字,没有拿到过合同,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签收表,然后今年2月份(2009年12月份去的)休年假回国以后不想去了,并且通知过公司请其把返程机票退掉,然后公司通知他今天去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但是结算工资的时候说是2月份的年休属于福利待遇,不予结算工资(之前在职的时候说的是带薪假)请问这样合理么?而且以机票该签过一次不能退为由,要求他赔偿机票钱和签证相关费用。 如果以上扣款合理的话,我朋友可不可以直接自离?

其它综合
2011-02-23 11:44: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