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1998年到一家电厂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合同,在2001年电厂又把我们合同改为劳务派遣,是劳动局成立的一家劳动力开发公司,同我们签合同,然后到电厂工作,干的还是原来的工作,一直到今年年底合同到期,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电厂又要改合同,说我们现在的工作作为工程承包给一家电力安装公司,我们仍然同劳动局的劳动力开发公司签合同,劳动力开发公司派遣我们到这家电力安装公司工作,而我们的工作还是原来的电厂工作不变。但我们工作被电厂作为工程承包给这家电力安装公司,这样我们是在电厂工作,但改为做这家电力公司的工程。请问法律专家,这份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另外,这样改变合同是不是要给我们工作十年的补偿,毕竟我们又换了一家企业。最后,我们我们可不可以要求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可以的话,是要求电厂签,还是要求劳动力开发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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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要求劳动力开发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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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和劳动力开发公司(劳务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公布后,要求应该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该一年一签。电厂是用人单位,他们无权将你们再次派遣,所以只能是和劳动力开发公司之间签合同,如果和劳动力开发公司已经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可以要求劳动力开发公司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追问:请问法律专家,这份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另外,这样改变合同是不是要给我们工作十年的补偿,毕竟我们又换了一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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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