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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就属于侵权行为了。至于保险是否赔付的问题,目前国内有争议,我个人分析如下:对于在“非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参照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非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便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存有异议,也无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见“交强险赔偿”,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地点,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承保保险公司均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无论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还是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