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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一个突破,更多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更加注重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是说会有补偿吗,为什么我的不可以.我是**中心的临时员工,2006年8月参加工作,并没有给我们上保险,说是工作十年以上才给上,到2008年6月上的,因为我们的工作是给学生充值饭卡的,我们从来没有休息,春节我们两个人都是轮流值班的,现在学校的充值系统换了,我们的合同也在2011年12月31号到期,他们以没有岗位的理由不和我们续签了,如果还想继续工作,就要签劳务派遣合同,把工龄抹除,现在他们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给我们任何补偿。

劳动纠纷
2012-01-10 16: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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