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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7月我在宁波高新区方桥村,一楼盘IN蓝庭买了88.68平方米,首付30℅计人民币408682元,现要求按合同笫十七条补充规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解除合同的,视作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已支付房款的20℅违约金。”我愿意承担,但要求余款及时返还

损害赔偿
2012-01-09 1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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