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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套房子,购房合同的交付期限条款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供水、供电部门连续停水、停电4小时以上,或连续两天以上降雨。 3、政府行为等出卖人不能控制的因素,或非因出卖人的原因(不含施工企业延误工期)导致交付延期的。 如果延期90天内,出卖人每天付违约金万分之二…… 今天已经是1月8日了,我去售楼部询问,售楼部的说要到2月底才能交房。谈到违约金的问题开发商说是因为政府的原因所以有权延期,但是我去楼盘里面看到房子还没有弄好,门和水电都还没有装,显然是施工的问题导致不能交房,但开发商却用合同中的政府因素来推脱,想请问下各大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收集哪方面的证据。

房产纠纷
2012-01-14 12: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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