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7.9.17-2011.12.31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
在2011.12.31收到公司发出的不继续签署下一份劳动合同并解除合同的通知
本人合同自2007.9.17-2008.9.17 为第一份合同
2009.1.1-2009.12.31 为续的第二份合同
2010.1.1-2011.12.31 为续的第三份合同
其中第一到第二期间,公司由于合同签署时间调整到每年1.1日,中间也没加签2008.9.17-2008.12.31的合同。
请问以上情况,劳动者能获得多少的赔偿,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