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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7.9.17-2011.12.31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 在2011.12.31收到公司发出的不继续签署下一份劳动合同并解除合同的通知 本人合同自2007.9.17-2008.9.17 为第一份合同 2009.1.1-2009.12.31 为续的第二份合同 2010.1.1-2011.12.31 为续的第三份合同 其中第一到第二期间,公司由于合同签署时间调整到每年1.1日,中间也没加签2008.9.17-2008.12.31的合同。 请问以上情况,劳动者能获得多少的赔偿,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1-05 17: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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