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所在公司被收购。同年与新公司签订了固定期合同。新合同承认我之前公司的工龄。(2001年--2008年)。在2011年10月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在12月26日收到了邮件通知,要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经营亏损,大连公司保留不注销,但并入营口公司。邮件是营口公司发的。在并入营口公司过程中还在大连分立了一个速运公司,有部分人直接转入。请问我如何 提出补偿要求呢。公司平时发的过节费,年终奖金是否都应计算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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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在该公司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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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2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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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24个月工资)。
标准的侵权,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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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需要补偿。先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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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收入都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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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24个月工资)。
与对方认真沟通一次,作为专业庄律师掌握的赔偿标准、程序规则、诉讼核心权力支撑点可以作为你的最后维权手段。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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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总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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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