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6月底入职某公司,至今已工作了六年半,和公司签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但公司在2011年12月30日就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公司只赔偿了4个月工资,按新劳动法规定我应该得到几个月的赔偿金,还有一个待通知金是否可以拿到啊。。。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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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你应该获得7个月的工资补偿。代通知金不支持。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希望可以帮到你!
可以办理,协商不成,可将事实经过及详细法律规定以书面诉状的形式确立下来,依照责任的划分确立诉讼请求,庄律师提供诉讼策略及答辩技巧,恳请法院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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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8年算起,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公司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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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你应该获得7个月的工资补偿。代通知金不支持。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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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