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11月28日进入苏州住友电装上班。工资以每小时10元计算。不缴纳任何形式的保险。免费工作餐。自离不发放所有出勤工资。(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者累计达到4天及以上的,视为自离)上班至2011年12月27日。期间旷工一天。迟到一次。由于家中有事。27日向领导提出请假2天(28日和29日)。不予批准。所以想28和29日在矿工两天。想问问。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以及如果我28日和29日矿工两天。剩余时间正常上班到工资发放日。(工资的计算日为每月20日起到次月20日截止)每月5日为工资发放日。是否能拿到上月的工资。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