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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因欠缴养老、医疗等保险,拖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因单位法人是市人大代表,一二审我输,后经省高院再审审查,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指令沈阳中院再审。但我公司在裁定书下发前,将公司注销,但注销登记的档案材料中没有清算报告(我已复印注销档案材料清单),后又补了清算报告,但清算报告有如下问题:1没按公司章程规定请有资格会计事务所验证,2提交报告日期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日之后。3清算报告上的股东签字系伪造。还有股东会解散决议及清算报告上说,解散后公司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负责,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追究谁的赔偿责任?

人格尊严
2011-12-27 14: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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