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因欠缴养老、医疗等保险,拖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因单位法人是市人大代表,一二审我输,后经省高院再审审查,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指令沈阳中院再审。但我公司在裁定书下发前,将公司注销,但注销登记的档案材料中没有清算报告(我已复印注销档案材料清单),后又补了清算报告,但清算报告有如下问题:1没按公司章程规定请有资格会计事务所验证,2提交报告日期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日之后。3清算报告上的股东签字系伪造。还有股东会解散决议及清算报告上说,解散后公司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负责,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追究谁的赔偿责任?
-
建议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
尽快申请仲裁。。
-
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
一定要敢于追究股东责任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