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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签的是一次性付款。 合同第五条约定,一次付款,首付房款两成,余款在一月内付清。 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果购房者,未按时付清房款,需向甲方支付余款万分之一每天的违约金;若余期九十天仍未付清余款,甲方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关系或继续合同,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余款万分之一每天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尾款。 另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主合同第五条的内容:在房产证未办下来前,若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已付款的50%(原话我记不清楚了,意思就是说,由于我的原因未付尾款,甲方若和我解除合同关系,我就需要向甲方赔付已付款的50%) 我的问题是,我现在已经付了首付款了,但已逾期六个月未付尾款,现在甲方要告我违约,要我赔付已付款的50%,这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1-12-24 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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