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该规定,结合你的情形,你可要求解除合同,依法赔偿,如果你不想解除合同,面积增加的3%以内的2.647平方米,你得按单价补交差额;3%以外的增加面积约4.55平方米你可不予补交差额。
这是不考虑你们的购房合同有相关约定条款时的处理方法,但又据你所述,你们合同中有“面积误差达到3%,需按单价补交差额”的规定,我的理解是达到三个点,你们就要补差额了,没达到三个点,你们无需补了,这显然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同的,司法解释中是面积变大你不愿解除合同则增加的三个点以下部分要补差额,三个点以上部分不补差额。因此,我认为仔细审阅你们的合同条款有利于给你正确的判断。
一般来说,仅仅是面积的变化不认定为房屋设计更改,这只是尺寸大小问题,且司法解释对面积不一致的情形有专门的处理规定,得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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