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8.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我想咨询的是,该通知中的认定标准是,以开工为准还是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为准?谢谢

其它综合
2011-12-21 22:43: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