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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4月进入一家私营物流公司,从事过司机/后勤/调度和经理的岗位,至2011年7月,期间共签过5次合同(广州公司合同),公司一直没有为我购买过社保,到今年8月份公司在我原来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我们一些老员工重新签订合同(深圳公司合同),且这时候才买的社保。2012年12月12日人事部找我,说有人反映我2010年5月-2011年9月工作中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要我签字承认事实,当时我予以否认,也没有签字同意,但人事部说你不签字也没用,直接叫我上级打工作流说我自离就行了,也告诉我从第二天开始就不用上班了,也不给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我手上只有一份没有公司盖章的对我的处理意见书,公司会不会以最后一份合同来作为刚进入公司的凭证,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1-12-20 16:20: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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