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了三次合同。第一次是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31日(双方签字时间为2007年12月24日和2008年1月2日)第二次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第三次为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
请问我的第三次合同是不是应当签无固定期限的?如果是,在什么时间内可以伸请仲裁并要求赔偿,仲裁后合同还会继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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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应当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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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提出,公司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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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公司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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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