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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日本独资企业,公司与我签订研修合同,外派到日本工作一年,工作岗位与在国内相同,在日待遇:按日劳动法,最低保障工资支付5000人民币左右,每月缴纳3000日元,提供三人同住房间一套,除午餐公司提供外,其它自理.研修合同要求,回国后必须要在本公司工作5年,如提前离职,要赔付8万到3万不等人民币。请问,此合同成立吗?我个人认为:企业用研修的名义,使用低廉劳动力,出国就是相同的工作,没有任何培训。不能算作研修,应该为劳务输出。且赔偿数额太高,入不敷出。

合同纠纷
2009-03-27 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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