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又签订了一份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公司更换法人代表,2008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1、原劳动合同所涉及内容已公司最新职代会通过方案为准,2、劳动合同有效期变更为2011年6月30日)我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6月30日已到期,公司至今(2011年12月)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询问公司人力资源答复是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现在还没下来等通知,我现在想咨询的问题是:1、我可否申请2011年8月1日开始至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天的双倍工资补偿?2、如果我现在申请辞职可否申请补偿我四年的经济补偿?3、双倍工资补偿标准是按照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还是公司的最低基本工资(公司有文件员工月平均工资为2579元,此文件可否作为补偿标准)?4、公司总部在北京,上海和杭州下设办事处,我在昆山工作,(劳动合同是与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的)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在哪个地方申请?成功机率有多大?谢谢

劳动纠纷
2011-12-07 11: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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