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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9月和一家民办独立学院签订了服务期为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服务不满五年辞职的,要缴纳违约金,数额依次递减。(如服务3年,剩余2年不满5年的,交2万;服务4年,剩余1年不满5年的,交1万)我2010年12月9日递交了辞职报告,学校元月份停发了工资,学校规定三个月以后才能办离校手续,提档案,2011年6月10日,我交了3万元违约金,办理了离校手续,学校于2011年6月14日给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证明中说我于2010年12月9日与学校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应如何计算,从2010年12月9日,2011年6月14日,还是2011年6月10日起起算1年。最迟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2011-12-05 07: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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