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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工作时间太长,工资太低为由提出辞职。已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但单位至今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且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缴纳保险)。以半年有余,但我却因此无法再就业,社保毕竟不能当饭吃,请问我能讨要这期间的工资吗?或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工作时间为早8点到第二天早8点,全年无休息日。工资为最低工资。 谢谢。

劳动纠纷
2011-12-02 11: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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