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是法院民事庭庭长。在因公出差的高速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爸爸去世三个月后被认定为工伤死亡。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我们家人的赔偿不到人民币五万元,是根据爸爸的两年基本工资给予了一部分,另一本分是各种补偿金加合,总共加起来不到五万元。可我们家属实际拿到的是三万多现金,剩下不到两万元是在医院急救时我们家属掏自己的钱支付医疗费用尚未报销。
单位领导说,因政府对公务员尚未参与工伤保险,因此我们无法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抚恤金。这笔不到五万元的补偿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的金额。
请问,我们作为公务员的家属,受到了失去亲人的合理的待遇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