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09年1月买房签购房合同(面积154平),09年10月交房,已交交契税(1.5%);11年6月补齐房屋面积差额,现在办理房产证时要求我按照现在的契税3%补交全部契税,即再交所有面积的1.5%,请问这合理吗?房产契税计算是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还是以办房产证为准?如果以办理房产证时间为准,09年就把钱收走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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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好,契税的缴纳按成交价的3%计收,由受让方缴纳。其中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建筑面积144㎡以下自用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计收; 个人首次购买90㎡以下自用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计收。你购买的房子为154平米,不存在税收折扣的客观情形,故按照成交价的3%计收契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契税优惠的时间点以完成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为准。
三、交房时开发商预售契税是合理的,目前商品房初始转移登记,房管局只针对开发商办理,故由开发商预售交易契税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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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契税是在办理产权证时缴纳的,当时收钱肯定不合理,当时又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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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好,契税的缴纳按成交价的3%计收,由受让方缴纳。其中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建筑面积144㎡以下自用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计收; 个人首次购买90㎡以下自用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计收。你购买的房子为154平米,不存在税收折扣的客观情形,故按照成交价的3%计收契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契税优惠的时间点以完成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为准。
三、交房时开发商预售契税是合理的,目前商品房初始转移登记,房管局只针对开发商办理,故由开发商预收交易契税是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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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