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家父在滕州一工地看门(工作时间为:做24小时,休24小时),后被工头调到了另外一个工程单位看门(工时不变),新工程单位承包了一块地,由于工地内无开水和伙食等,必须跑到工地门口马路对面打开水和吃饭。。
案情描述:
2011年11月8日 下午6时左右,家父去马路对面打开水,过马路(马路为四车道宽马路)时红灯亮起,家父在左右车道的中间线停止等待绿灯通行, 在等待过程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到,造成右腿腓骨骨折,头部脑淤血,右脸颊受伤缝合8针,目前住院观察,警方已立案!(肇事者已做赔偿)
有利证据:警方供证,医院诊断证明等
不利方面:未签署劳动合同/协议,由于是刚上班3天,工地其他工人为了避免麻烦不肯为家父做证明。。
综合上述,请问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在线敬待回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