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南宁一家公交公司工作,今年5月检出得了肝癌,在医院一直住院治疗,10月有出院,11月又住院,但仍在进行康复治疗。最近公司希望协议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相应的补偿金,当时合同签的是一年,现在工作一年多,公司说只工作一年多,医疗期短,只能终止合同
请问 公司这么做是否得当,合法?
这种情况之前已经申请过延长医疗期,医院也开出证明,但公司说没有写日期,请问还需怎么申请鉴定,需要去哪里鉴定吗?如果终止合同会有怎样相应的补偿?
另外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是否是正常发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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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依法行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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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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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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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