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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2001年9月进厂至2011年11月为染厂司炉工,厂方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买“社保"。10月伤由于厂方司炉仲严重空缺,主管要求我们工作外的额外工作,(拉煤)。并作出承诺:把缺勤人员(拉煤工人)工资和奖金分配给我们几个额外超负荷工作的司炉工。可主管没有兑现之前的承诺从而发生争执。并且告诉我们:怕辛苦,指(拉煤),就不用上班了。 工人每天上班12小时,多出的4小时是否算加班?加班费怎样计算? 仲裁请求:一、要求厂方以实际工龄帮我们买社保;二、工龄补助;三、按照新劳动法:厂方一直未与我们鉴劳动合同,补发一年工资;四、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工资(3倍)补发;五、工人每天上班12小时,额外工作的4小时是否算加班?加班费怎样计算? 以上是我们的仲裁请求,可劳动监察的人说:要我们将每一条请求都必须提供法律依据,(即哪一章、哪一条)

劳动纠纷
2011-11-28 09:45: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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