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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我从原单位(江都大观园商城)被借调至江都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工作,后一直在该派出所工作,2004年11月,与该派出所(现更名为江都市公安局龙川中心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其间于2000年6月被原单位(江都大观园商城)下岗,江都大观园商城交社会保险金到2000年6月310号.另,我在派出所工作期间,每六天值班一天(24小时),自1998年10月到2004年11月,没拿过一天加班费,也没有调休一天. 请问:我可否提请民事诉讼(在不在时效内)?可否申请法律援助(夫妻双下岗)?民事诉讼的被告方是谁(江都市公安局还是龙川中心派出所)?

劳动纠纷
2005-04-21 20:0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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