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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与朋友合搞工程制作施工,合作方式与分配方式由二人口头约定,即以他的公司及资金帐户承揽业务,我投入人力及部分流动资金,用于购物及垫付民工生活费(有发票及借据等为凭)。赢利分配方式为1:1.2(我1,他1.2)。2001年第一项工程的工程款因未全部到位而无法结帐。2001年完工的第二项工程于2002年底和发包方结帐了结。所有工程款已全部解入他公司的帐户。2003年我催他结帐,他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另外,在2002年下半年,我以打工者身份参与他承接的一个项目,当年年底完工后,我至今未拿到分文报酬(对报酬我们之间有口头约定),反而垫付了2000多元交通等费用(保留发票)。 上述情况我有民工可作证,也有票据等凭证.

知识产权
2004-08-10 10: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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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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