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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甲乙双方就甲方因录用为公务员、升学(留学)、参加(选调生、选聘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入伍等)国家及地方政府项目就业,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达成如下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不属于以上情况,则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叁仟元整。】 请问: 1、如果不是因为以上条件而不去公司(乙方)报道,即不愿意去该公司了,需要支付违约金么? 2、协议书里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违约金【这里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划掉了没有填】元,建议不超过人民币贰仟元)如甲方或乙方未如实介绍自己一方情况或隐藏不良事实,对方可解除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金又是怎么回事呢? 3、第七条的约定违约金是否适用于所有的违约责任?

劳动纠纷
2011-11-23 14: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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