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人合伙承包工程时向我借款4万元,约定了利息。用款6年之久后不还款被迫起诉,申请保全了存款3万、机动轿车一辆。审理后判决我胜诉。在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四被告仍不履行清偿义务,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收到过付款65000元(现金),尚有18000元以及13000元的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查封车辆未被执行。我向执行局申请领取过付款,被拒绝,给出的理由是四人合伙间有问题、等全部执行上来再领取。
问:1、我能否领取过付款65000元?为什么?
2、执行局给出的拒绝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3、我该怎么做才能领到过付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