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常年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上个月10月份,按照规定,10月1日2日3日为三倍,但公司只支付两倍,即100元一天的薪资之外,给付200元.而不是给付300元.周末加班也不给予双倍,而仅仅给予100元,即一倍.
缴纳社保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而只是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可以通过社保局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吗?补缴是否个人部分也需要自己补缴?
每周上班需要42个小时,从来未就多上的两个小时多支付加班费,请问可以投诉到劳动局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补发加班工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