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市夹皮**矿区居民,此次棚户区改造,由国家、**企业集团、省政府、**市政府按不同比例资金投入,国家折成**夹**公司成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此次棚户区改造具体事宜,我们是原该企业职工,2006年根据国家政策由企业归属地方教育系统工作,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只针对企业内部职工出台了相关政策,我们这些仍然居住于此的非企业职工,会不会因此失去除中金集团投资外,国家、省政府、市政府除外的相关政策和应该享受的待遇呢?另外有哪些法律依据可寻?敬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