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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月,前企业转制,甲被确认为受让人。3月5日,乙与丙签了一份协议,准备与甲合伙组建公司,3月15日,因丙无钱,乙采用丙给乙出一张借条,乙给丙出一张收据的方式作为出资。丙委托乙代理一起与甲合伙作为发起人组建新公司,但甲只同意乙为合伙人,不同意丙进入。因此,乙与丙3月5日所签的协议无法实施。但3月15日乙所出具给丙的收据仍在丙手中。 转制后,在前企业的基础上甲、乙二人出资50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金,设立了A公司。股东为甲、乙二人,A公司总投入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 由于当初乙出具给丙的收据和协议仍在丙手中。现丙凭乙与丙签订的协议和乙给丙出具的收据。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丙为A公司隐名股东,并持有股权。不知结果会怎样?注:本人为乙

公司企业
2011-11-16 1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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