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也就是说2011年12月1日转正。但是11月初公司新建部门,把我平调到新部门,人事部通知我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如果这样,我的试用期就是9个月,这样合法么?如果不合法我能通过什么样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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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法的,但这种事情很普遍,除非你不打算长期在本单位混下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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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做法违法,没有这样长的试用期,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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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并且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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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