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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5我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为3个月,并给缴纳五险一金。7月5日时我提交了转正申请,但现在四个月过去了,发放工资时还是试用期工资。公司说是试用期延长,可是我没有看到试用期延长的手续,请问公司有权这样延长我的试用期么。试用期如果算是过了的话,现在又随便找个理由解雇我,我工作上没有什么错误,请问公司可以这样解雇我么, 我有权得到赔偿么,我的劳动保险公司给交的那一部分我有权要回来么?谢谢解答!!

损害赔偿
2010-08-20 05:55:1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延长试用期。
  • 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的做法属于单方改变劳动合同,你可以拒绝。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你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合法,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你上班的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则赔偿金为2个月工资。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仅仅给一个月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你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使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合同,也是违法的,也应该支付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2个月工资。当然我的这种理解还有待商榷。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可肯定是需要支付你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
    2、如果公司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你要需要去上班的,直到期满一个月,并且你需要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公司是通知你立刻走人,你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可以直接去仲裁。
    工资按照你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无论是这个月还是下个月,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由公司按照你实际工作时间来支付你工资。
    3、经济补偿金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包括保险、公积金在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试用期的工资也应当计算到平均工资里面来。
    4、公司下的通知你需要仔细看清楚,有不利条款的,不要签,特别是有关于你自愿怎么样的说法,你最好不要签。因为这类通知很可能是与你签订的一份协议,你要小心为妙。

    关于问题补充:
    上面已经说了,公司的做法系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你们有权予以拒绝,公司无权因为你们不服从其单方决定来减少对你们的补偿,即使他们减少了补偿也是不合法的,你完全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点倒是不用太担心了。
  • 如果合同约定了3个月,单位延长应当履行手续,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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