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购置南开区某商品房(新房),交房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并未提出要求缴纳当年的取暖费,只是说暖气是按流量收费的,我们在2007年至今一直未使用过暖气,也未缴纳过取暖费。
今年,我的房子对外出租,对方提出要我开通暖气,但是咨询供热办,对方要求我补缴2007年当年的取暖费,而且要求缴纳1.7万元的滞纳金,否则不给开通供暖,请问供热公司上述行为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我的租户认为我不配合向他提供供暖,要起诉我,他这种诉求是否合理?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