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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09年6月25日毕业,2009年6月26日,程某应聘上海市A玩具厂的厂办行政文员岗位,经面试,厂方对陈某表示满意,决定对陈某使用一个月,工资定为1000元,并约定试用期结束即签订劳动合同。7月25日,试用期结束,陈某提出辞职,厂方允许,照发一个月工资,双方无任何争议,辞职后陈某到另一家企业工作。2009年9月30日,陈某上班的外企倒闭,陈某又回原先工作过的A玩具厂应聘仓库保管员,厂里决定录用他,10月1日,厂方人事经理找到陈某,拿出两份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书》,要求陈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上海市的统一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格式上没有违法问题,具备了全部的法定必备条款,从该《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上看,其主要规定包括:陈某的工作岗位是该厂的仓库保管员,负责库存物品管理,劳动合同期为2年(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定为96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待陈某转正以后,每月工资为2000元(该厂相同岗位正式职员的工资标准)。试用期结束,陈某转正后,双方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用期内的陈某社保及其费用自己交纳,该《劳动合同书》还规定,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60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3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规定,解除老同合同相关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问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陈某觉得该《劳动合同书》内容有些违法的问题,但不清楚到底有哪些违法情形。 提问: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违法情形?理由是什么? 要求:针对该《劳动合同书》指出所有的违法问题,并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加以论证。

民事相关
2011-11-11 14:45: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