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电话通知11月4号,也就是上周五开庭,结果我专门请假从杭州赶过去,结果被告没有到庭,所以就没有进一步处理。法官说通过另外房子所在地所管辖的法庭(恩施市白果乡所属的芭蕉法庭)--被告的哥哥(白果乡乡政府职员)通知被告本人的,但是究竟有没有书面通知不知道。当天法庭要我:继续补交诉讼费1430元,但是还是要求我自己去找被告,如果找不到无法开庭,也无法判决(我提供的主要是完整的连锁录音资料,及少数书面直接证据),有可能被搁置。如果不去补交诉讼费,那么就叫我以“原告经济紧张无法缴纳诉讼费”为由撤诉,然后重新到房子所在地的恩施市芭蕉法庭重新立案...。我现在的困惑:是去补交诉讼费,还是撤诉重新去房子所在地去起诉?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