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湖北恩施市屯堡乡王XX)要求在她家镇上买房后结婚,房子于2008年买了(至今没有房产证,仅有一合同,名字是女方,钱我出了9成,房子总价不到15万,我是四川开江县人),说好在去年过年回家结婚,但是到她家后提出分手,然后至今躲避。于2011.8.25艰难的起诉到恩施市屯堡乡法庭后:起诉当天根据要求交了诉讼费100元。之后法庭一直要我自己去找被告,我提交了被告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地址、家里电话、她哥哥的电话(另外一个乡政府的职员)。现在法庭要我:补交诉讼费1430元,而且我自己去找被告,我这个案子不适合发公告,否则要我撤诉,或者将会被搁置。那么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去补交诉讼费?如果补交以后法庭还是要我自己去找被告不处理怎么办?事实上我找被告不合适,就算找到了,她随时可以躲避的。被告至今还在恩施市内工作,具体地点和工作单位不知道。谢谢各位法律专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