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0年6月20日进入公司从事设计一职,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10年12月单位有同事起诉公司为应付劳动监察大队,公司统一强行为我们签订了自10年11月20日起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录用手续,但是公司拒绝给付员工合同。今年10月底公司通知我要将我的工作地点变更为扬州并降低报酬,如果不同意的话合约到期就不再续约。 请问这种状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给予解约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10年6月~10年11月期间没有缴纳的社保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是否已经过了申诉时效? 单位拒绝我的要求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需要出具哪些证据?我手里没有合同、没有考勤记录,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做为工资的凭证,公司的工作文档、会议记录等能否作为证据? 烦请各位拔冗解惑,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